据统计,我国每年有54万多人死于心脏性猝死。心室颤动导致的心搏骤停是最主要的原因。第一目击者在现场及时给予电击除颤,可大大提高此类病人的抢救成功率。相关专家表示,心脏骤停如果能及时发现并正确救治,可以大大提高存活率。
正确的救治,除了普及心肺复苏方法外,在公共场所设置AED(Automatic External Defibrillator),也就是用于心源性猝死患者急救的自动体外除颤器,也至关重要。
在我国,AED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我国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使用者必须是专业的医疗人员。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要将AED从第三类医疗器械分开,单独予以分类。这样一来,经过急救培训的非医务人员使用AED将不会有法律障碍。
AED即自动体外除颤器,是一项供非专业医疗人士使用的社会化急救产品,它的目的是在现场由公众使用为此类病人进行及时的点击抢救。在猝死患者的急救中,AED能大大提高抢救的成功率。
北京急救中心副主任医师陈志介绍,AED也叫“傻瓜”除颤器,当人心搏骤停的时候,大部分人在早期处于一种心室颤动、心脏电紊乱的状态,如果有一个电流能把电紊乱的现象全部打掉,那么这个人的心脏很有可能重新跳动起来。
专家表示,在AED的协助下,对心源性猝死患者的心肺复苏抢救成功率会成倍提高。然而,这一设备目前在我国的普及率非常低,仅有首都机场、上海一些地铁和极少数的奥运体育场馆里有,并且很少有人使用。
据了解,美国每年有大约40万心脏骤停的患者,抢救成功率约为10%,个别大城市成功率能达到30%,中国每年大约有50万心脏骤停患者,其中在大城市中,抢救成功率还不到3%。
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就通过了相关法案,实行了“公众可获取的除颤仪”计划,在美国的公众场所安置AED,要求在十分钟内即可获得自动体外除颤器,并通过对普通民众等非专业人员的训练,在遇到有人心脏骤停时可以最快进行现场除颤。
除了配置的数量有差距,在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的法律保障方面,也需要更进一步健全。
美国推出的“好人法案”,消除了民众担心涉嫌非法行医的问题,美国联邦和各州均有相关法律,写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保障人被救,保证救人无责,让民众做好事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更不用担心因为好心救人而遭到索赔、追责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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