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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规范(暂行)的通知”自2024年8月1起实施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

置规范(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2  

穗卫规字〔2024〕3号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规范(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规范(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以下简称AED)的配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配置原则

  根据科学规划、注重时效、优化配置总数的原则,结合人口密度、人员流动量、分布距离、重点区域、场所面积等因素,按照3至5分钟内获取AED并到达现场为原则进行配置。

  三、数量标准

  (一)政务服务大厅:每个至少配置1台。

  (二)大型交通设施:

  1.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向旅客提供服务的楼层,每楼层至少配置1台,楼层内旅客服务区域面积每超过4万平方米增设1台。

  2.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轨道交通站点(含城际铁路车站) ,按站点配置,每个站点至少配置1台;其中,有轨电车按线路配置,每条线路至少配置1台。

  3.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至少配置1台。

  4.客运码头:最大日人流量超过3000人次的,至少配置1台。

  (三)娱乐休闲场所:

  1.体育场馆:每个场馆的每个楼层配置1台,单平层面积每超过4万平方米的增设1台。

  2.风景旅游区:最大日人流量超过3000人次的,每个至少配置1台,且需考虑可高效覆盖全区域的方案。

  (四)大型商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最大日人流量超过3000人次或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每个场所至少配置1台。

  (五)学校:每所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区至少设置1台,对于大型校园,应按照“3至5分钟内调用”原则,结合学校面积、布局实际适当增加配置。

  (六)养老服务机构:每个养老服务机构至少配置1台。床位数超500床的机构,应按照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配置。

  (七)其他公共场所和单位:鼓励写字楼、住宅小区、各类企业或工业园区等其他公共场所及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站等单位积极配置AED,可参考上述场所的标准进行配置。

  四、标志标识

  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602号)相关要求和标准。

  (一)AED应使用统一标识。标识由心形内加电击符号图案、AED和自动体外除颤器字样组成,背景色为橙黄色,心形图案为红色,文字和电击图案为白色,字体为黑体。详见附件。

  (二)标识应配置在AED放置点的明显位置。存在视线障碍的AED配置点应配置发光标志。

  (三)在外箱或机柜上,统一标明“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字样,粘贴警告用语和警示贴,禁止在非必要时取用AED,警示如蓄意破坏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周边应统一张贴操作说明、注意事项等内容,结合地方实际和铺设地点情况配备多语种说明,方便公众寻找取用。

  (四)已配置AED的公共场所应在该场所平面示意图上标示AED位置,并在重要出入口、AED放置处设有统一、明显的AED导向标识。导向标识的配置应符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配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2020)和《应急导向系统配置原则与要求》(GB/T 23809-2020)的要求。导向要素规范、系统、醒目、清晰、协调、安全。

  五、配置管理

  (一)推荐配置。AED包装内推荐配置具备单向通气阀的呼吸面罩或一次性人工呼吸面膜、一次性手套等,保持及时更新。鼓励常规配备急救箱或急救包。

  (二)安装要求。AED应安装在显眼、易于发现、方便取用的位置。AED应配保护外箱或机柜,保护外箱或机柜门应方便快捷开启,不得上锁、不采用扫码开启。户外AED机柜或箱体宜符合《电子设备机械结构户外机壳》(GB/T 19183-2003)的要求,具备防风、防雨、防晒等抵御有害环境影响的功能。每台AED应由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编号(广州首字母+行政区编号+AED编号,如越秀区GZ-01-00001),具体执行方式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文确定。

  (三)信息接入。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建立AED电子地图、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实现AED位置信息、品牌型号、配置单位、功能状态、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使用记录等在线管理。配置单位应在每台AED安装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已配置AED的品牌型号、详细位置(具体地址及地理定位信号)、配置单位、管理单位、现场照片、是否对外开放使用、对外开放使用时间段等相关信息。本规范外的单位、个人自行购买配置的 AED,鼓励接入上述信息管理系统。

  (四)移机拆除。配置单位不得随意移机或拆除已接入信息管理系统的AED,确需移机或拆除的应提前1个月向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新安装配置信息,配置单位应在移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六、使用、维护管理

  (一)日常使用、管理的主体。政府统一配置的AED及社会力量捐赠的AED,由接收的公共场所管理机构或单位作为使用、管理的主体。单位自行购买的AED,由所购买的单位作为使用、管理的主体。使用、管理主体负责对AED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使用、管理主体应制定AED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落实每台AED的管理责任人,组织项目负责人完成心肺复苏和AED使用的规范化培训并获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并及时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更新培训人员信息。

  (二)日常检查。使用、管理主体以信息化或人工巡检的方式对每台AED每日至少检查1次,检查内容包括:放置位置是否正确、AED箱体或外框是否整洁完好、标志标识是否完好、是否附有操作流程、AED是否能正常启动使用或AED指示灯状态是否正常、AED电池和电极片是否在有效期内。日常巡检中发现存在任何异常情况导致AED不能正常使用的,应立即设立故障牌或张贴故障标识,及时进行修复,并上报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维护保养情况应及时进行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两年。AED设备和配件(电池、电极板等)使用年限或维保协议到期前一年应制定更新计划,确保及时更新。鼓励使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实现AED的智慧管理。

  (三)人员培训。各单位配备AED后,每台AED须按照“1:10”的比例要求,组织在AED安装点附近工作的10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心肺复苏和AED使用的规范化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关培训合格证明。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红十字会为培训的主要单位,鼓励医疗机构、医学行业协会、医学科研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提供急救培训服务,并建立培训台账。

  (四)应急预案与演练。AED的日常使用、管理主体应制定针对突发心搏骤停患者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举行应急演练(每年至少1次)。

  七、监督保障

  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督促指导行业内相关配置单位按规定进行配置和维护保养AED。配置单位违反本规范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规范(暂

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03  

        一、制定背景

  2023年5月1日,《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正式实施。2021 年 12 月 13 日国家出台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602 号),提供了公共场所 AED 配置的规划配置要求和安装要求,指出“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为本地配置 AED 提供技术支持”的指导意见,为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和维护管理,统一全市AED标志标识和配置标准,借鉴国内外经验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规范(暂行)》(以下简称《规范》)。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的通知》、《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三、主要内容

  《规范》共包含八条内容,其中第一条是适用范围,规定了《规范》适用范围界定,主要适用于广州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AED配置、维护和管理工作的范畴;第二条是配置原则,规定了根据人口密度、人员流动量、分布距离、重点区域等因素,按照3-5分钟内获取AED并到达现场为原则进行配置;第三条是不同公共场所配置AED的具体数量标准,对《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各个公共场所AED配置数量标准进行了规定;第四条是有关AED配置中标志标识的相关规定,主要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602号)相关要求和标准;第五条是AED配置过程中的配置管理,规定了AED安装和配置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和标准;第六条是AED配置后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主要明确了配置后管理的主体、责任内容及维护管理内容;第七条是明确了监督保障的责任主体和内容;第八条是规定了《规范》实施的具体日期及有效期。

  四、广州行政区域内哪些公共场所属于本《规范》规定的AED配置范畴?

  本《规范》所规定的需配置AED的公共场所包括: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鼓励配置的公共场所包括:写字楼、住宅小区、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站及各类企业或工业园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主要依据来源于《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鼓励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站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自动体外除颤器。”对于不在本《规范》所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单位,并无强制要求配置AED,但鼓励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配置AED。

  五、本《规范》要求的“根据科学规划、注重时效、优化配置总数的原则,结合人口密度、人员流动量、分布距离、重点区域、场所面积等因素,按照3-5分钟内获取AED并到达现场为原则进行配置。”科学依据来源?

  本《规范》规定的配置原则科学依据来源于中华急诊医学杂志 2020 年 8 月第 29 卷第 8 期《中国 AED 布局与投放专家共识》。结合国内外公共场所AED配置项目方案和实践经验显示,当公共场所发生心脏骤停时,对于室颤患者,除颤每延迟1分钟,生存率会下降7%~10%,即第一分钟内除颤生存率在90%,而超过10分钟除颤生存率基本为0。根据国内研究的结果证实,目击者在3-5分钟内使用AED对心脏骤停患者进行除颤,其存活率可高达50-70%。但进一步缩短时间要求,必然大幅度增加AED配置的数量要求和增加配置、日常维护成本,同时进一步缩短时间提升对患者的获益有限而经济、人力、管理成本显著增加,难以达到最优获益-成本比。“3-5分钟内可获取AED”的配置原则,符合科学性和经济性。

  六、本《规范》对各个公共场所配置AED的数量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本《规范》中有关各个公共场所配置AED的具体数量标准以“按照3-5分钟内获取AED并到达现场为原则进行配置”的原则,再结合根据人口密度、人员流动量、分布距离、重点区域等因素进行配置。但可能受限于经济能力、管理维护人力、AED所在公共场所管理方主观原因及管理意愿等多方面因素限制,公共场所AED配置的工作数量往往一下子难以达到较高的水平,可具体结合实际情况,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必要经费支持、建立多渠道公众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资金筹集方式、管理单位政策宣讲及定期督导等方式逐步、分层开展广州市公共场所AED配置,最终达到配置数量的要求。制定的数量标准主要综合参考自《中国 AED 布局与投放专家共识》、《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与维护管理规范》。

  七、《规范》有什么亮点和创新?

  1.确定“既要配好,更要管好、用好”的配置策略:在借鉴国内外AED公共场所配置项目的经验基础上,也提出了持续优化的“既要配好,更要管好、用好”策略,避免出现某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北欧部分地区)的AED配置密度高但使用率依然低下的困境,本《规范》不仅针对不同的公共场所的配置AED标准进行了界定,同时也在第六条使用、维护管理中明确了“日常使用、管理的主体”、“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和演练”的内容,期望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维护机制、提高培训和人员急救意识和使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实现AED的智慧管理多方面措施,保障AED“既要配好,更要管好、用好”。

  2.在配置原则中,在原有《中国 AED 布局与投放专家共识》推荐意见3“建议单位或区域在公共场所配置 AED 时根据人口密度、人口流动量、分布距离等影响因素,可以按照第一目击者能够在 3~5min 之内获取 AED 并赶到患者身边为原则。”中,增加重点区域作为AED配置的影响和考量因素。

  3.在标识标志中,在标识中增加了“广州”的相关标识,体现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及特色之处。

  4.在使用、维护管理中,明确了AED配置后日常使用、管理的主体,有效保障了AED配置后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AED在紧急情况时正常可用。

  5.在配置AED编号时,明确“每台AED应由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编号(广州首字母+行政区编号+AED编号,如越秀区GZ-01-00001)”,编号规则体现到广州的本地特色。

      信息来源: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相关链接:http://wjw.gz.gov.cn/gkmlpt/content/9/9740/post_9740152.html#559

      个人观点:

      如果说2023年2月1日,“广州市人大”发布的公告,“通过《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立法;



      那么这次“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规范(暂行)的通知”自2024年8月1起实施则是对其后续的执行。执行的单位:“广州市卫健委”;

      所以广州地区没有配置AED的相关行业要注意了,为了大家的生命安全考虑,该配置AED的就要赶紧行动起来落实配置。

     《规范》所规定的需配置 AED 的公共场所包括: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鼓励配置的公共场所包括:写字楼、住宅小区、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站及各类企业或工业园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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