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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解读,关于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政策分享


​      2023年2月1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了,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19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条例第四条中特别指出了AED(自动体外除颤器)的规划职责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

      编制和实施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以及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

 

      在第三十四条中提到: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

 

      鼓励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站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自动体外除颤器。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和配置规范,建立自动体外除颤器电子地图、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条例中明确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专项补贴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急救培训、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建立社会急救志愿队伍等社会公众急救建设。

 

      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提到不按照规定制定公布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和配置规范,或者不按照规定建立自动体外除颤器电子地图、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的,属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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